2006年8月5日 星期六

淺談Blog的著作權問題

偶然讀到一些關於在網路上(或blog)轉貼或轉寄他人文章的爭論,部份網友或許涉世未深,或對著作權缺乏認識,發表的言論恐有誤導之虞。本文打算針對參與blog創作的部份,提出一些基本概念,以免網友誤蹈法網。

聲明在先,我並不是法律專業。因為自己從事軟體業,對智慧財產權一向有些注意;前兩年受託為一樁智財權官司進行技術鑑定,也讓委託人的律師調教了一番。這些經歷使我自信觀點有依據,基本判斷不致於離譜,倒不敢混充內行。法律並不像很多人想像的黑白分明,幽微曲折的灰色地帶甚多,這也是之所以有這許多法律人……嗯,算了。討論觀念可也,若有什麼實務上的疑難雜症,應該找真正的法律專家。

在網路上發表文章、圖片,牽涉智財權中的著作權,在我國主要由著作權法規範。有關著作權法的條文、實務和判例,請參閱章忠信先生的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,其中有深入淺出豐富的探討。

現代著作權立法,除了維護著作人的權益之外,也要兼顧社會公益。意思是說,優良創作的流通是對大眾有利的事,不應為了保障私人而被扼止;然而相對於社會整體,個人力量仍屬有限,因此立法設計傾向保護著作人,但公權力原則上並不主動介入。

以下藉問答的方式,試圖釐清一些常見的誤解。

轉貼他人著作犯法嗎?

網路上轉貼、轉寄他人的文章,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,基本上是非法的

怎麼沒聽說有人因此被告?

實際運作的層面。由於著作權的伸張大多屬於「告訴乃論」,也就是說除非著作權人提出告訴,否則司法不會主動干預。說穿了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(註),但並不表示這種行為合法。
著作權人不提告訴,有三種可能:一是默許或不在乎;二是無力提出告訴;三是覺得告了也不會有任何好處。但無論如何,法律上的主動權操之於著作權人。倘若有一天,某位被轉貼的作者在意了,願意提出告訴,尤其是被告賠得出錢來的時候,事情可能就不一樣。

註:這說法傳神但不妥當。應該說:如果著作權人自己不主張權利,司法也不會雞婆.

如果已經註明了作者出處呢?又不是抄襲

轉貼他人著作的問題,又可分幾個層面:
  1. 未註明作者出處,直接全文或大部照貼,甚至不註明轉貼。這種行為跡近剽竊,不但為法律所不容,也令人不齒。
  2. 在自己的文章中部份引用,目的是對原作加以評論。是屬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,不需要授權,但也要注意比例原則。要是引文數千字,評語卻只有一個好,未免掩耳盜鈴罷。
  3. 註明作者出處,但實際未獲作者同意,這是最常見的爭議所在。答案很簡單,看第一題就好了。但轉貼者也有種種說法,見以下數題。
網站(或blog)公開的著作,為什麼不可以轉貼或轉寄?

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權人擁有公開發表、傳輸及散佈其著作的權利,他可以選擇以什麼方式、在什麼地方實現或保留其權利。換句話說,著作權人即使在某網站公開發表,但要不要在你的blog發表,仍舊屬於他的權利,不因公開而有所改變。

我只是為了好文共享

可以相信在blog中轉貼他人著作的,大都不是出於惡意,反而是樂於傳播知識、交流訊息的人居多。如此更要奉勸大家注意法律規範,時代已經不同了。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,不僅是保障原作者,更是保障你自己。

今天沒聽說相關的訴訟,很重要的原因,是還沒有明顯的利益衝突。軟體業界這類糾紛多如牛毛。也許你聽過並且能夠接受所謂「自由軟體」的觀念;如果知道有大公司嚴格禁止使用open source(註),會不會感到訝異?自由軟體原是一番美意,問題出在總有人私心自用,見到肥羊就要敲詐。肥羊為求自保,不得不祭出極端手段。

註:比較精確的說法是,大公司為避免侵權訴訟,會嚴格要求外包的每一段程式碼都要註明來源;若非自力開發者,必須取得書面授權。落實到執行層面,因為自由軟體是集眾人之力開發而成,沒有一個法律上的實體可以授權。雖然有GPL之類授權條款,但世界上多數地區尚未經由訴訟確立其地位。大公司為避免將來可能的麻煩,索性要求不得使用自由軟體。

轉貼文章是你(作者)的榮幸…

這種著作權蠻荒時代的話,聽了真教人捏把冷汗。現代的著作權法傾向保護著作權人,真正有資格說這話的,譬如說各大媒體,可不敢這麼做。最好先掂掂你的分量,看有沒有成為肥羊的榮幸。

而且如果真的覺得寫得好,把讀者帶到作者的網站(blog),應該是更具激勵作用的做法。

我又沒有因此而賺錢

確實如此,但「非營利」不能做為侵犯著作權的擋箭牌,頂多只影響量刑輕重罷了,假使著作權人執意要告的話。

具體應該如何避免觸法?

趨吉避凶之道,當然是避免直接貼文。如果文章來自網路,能夠的話,用超連結是絕對合法的(註)。否則最好設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書面同意(電子郵件也行,重點是有憑據)。如果拿不到,就得看看下面的步數。

註:嚴格說來,部份網站對所謂「深度連結」(Deep Linking,指跳過網站入口,直接連結內頁)抱持敵意,會特別聲明禁止。法律見解則似乎視個案而定。

根本不曉得作者是誰,如何取得同意?

網路輾轉傳播的文章,由於過程中缺乏對著作權的尊重,有意無意間漏失了原作者的資訊。就保護自己的角度來說,最好是不要貼。如果一定願意擔這風險的話,同時發表一段感性文字,表達自己對原作的欣賞及對著作權的尊重云云,會有幫助。就算有一天著作權人找上門來,你已經展現了誠意,雙方可以好好協商而不致破臉。

有合法引用的途徑嗎?

著作權法的紅線並不是筆直一刀切,為了避免阻塞資訊流通,也有一些小小曲折,就是所謂合理使用的規定,在合理範圍內,不需要作者授權。譬如學校老師選為教材,或寫評論時引用原文。但都不能夠只是全文照貼。

如果著作權人明示或默示可以自由散佈的話,在其明示或默示的範圍內,可以轉貼或轉寄。明示比較容易懂,通常在網站上或著作物本身可以找到著作權聲明;默示是什麼意思呢?

比方說,某些網站有公開以檔案形式供人下載的區域,如果沒有限制特定人取用,那麼下載的內容,只要維持著作的完整(未經修改、註明出處),原則上轉寄、轉貼是安全的。因為著作權人公開散佈的意圖明顯,不會提出告訴(註)。譬如說文宣品,巴不得你大量轉貼。但前提是網站本身必須合法取得授權。

要小心的是,如果網站要求你留下個人資料才能下載,或是有一篇又臭又長的聲明要你同意,這樣取得的內容,通常不會是可以自由傳播的。

註:實務上會有爭議,不可一概而論。文宣品是比較好的例子。

那麼我就不能轉貼、轉寄別人的作品了?

膽大皮厚、敢於冒險的話,儘做不妨,挨告的機率其實不高。尤其blog作者靠寫文吃飯的大概不多,因利益而興訟的應該更少。換個角度來說,當你還不是肥羊的時候,除非做得過份,否則人家來告你的興致怕也不高。

但做為現代社會有禮守法的好公民,對他人的尊重是基本品格要求。Blog作者也許不求經濟報酬,但大多數人對著作人格(包括標題、署名和內容)還是看得很重的。轉貼時註明作者出處是起碼的禮貌,能事先打聲招呼取得同意更好(這也是對雙方權益的保障)。

想起去年(2005)十分活躍的一位作者「司空摘星」,年初以來不知怎地在聯網消聲匿跡了(註)。記得他曾經為一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的作品後來被張冠李戴,而表達了相當的不悅。若是因此拂袖而去,就太可惜了。用力轉寄轉貼的結局,如果竟是謀殺了原作者,相信不是網友所樂見。

總之,網路雖然是分享的園地,但創作的火苗需要眾人共同來維護。每個人都可以是作者,大家將心比心,彼此尊重,才是可長可久的王道。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,也是最後的手段,備而不用最好。

註:司空摘星目前位置。司空兄和我素不相識,文中有關他的那段話純屬臆測,實情只有他本人知道。舉這個例子,只是一時想不到什麼別的,可以加重各位的罪惡感。
 


原發表於Jeff & Jill的窩,2006/08/04 19:26:08


《以下留言與回覆,來自 聯網

01.    2006/08/06 21:46

嗯...

可以轉寄這篇文章嗎?



02.  Jeff & Jill  2006/08/06 22:57

著作權聲明

只要維持著作的完整(未經修改、註明出處),儘管轉寄不妨。因為本人公開散佈的意圖明顯,絕對不會告你

這篇文章的目的是闡揚著作權觀念,作者希望有更多人瞭解並討論。因此在保持著作人格權完整的情況下,願意開放一切形式的傳播重製權,包括電子、紙本及其他形式

轉寄時請註明以下網址(即本頁),感謝之至。
https://city.udn.com/v1/blog/article/article.jsp?uid=jefnjil&f_ART_ID=383672

因為如果發現(或被發現)錯誤而有所更改,若是轉寄就追不回了。附上網址則讀者或許有機會看到更正版本。



03.  未央歌  2006/08/09 02:07

。。。。

非常贊同你文章裡所說的,尤其以:「而且如果真的覺得寫得好,把讀者帶到作者的網站(blog),應該是更具激勵作用的做法。」我最為欣賞~的確應該如此~~




04.  八卦園  2009/11/04 14:24

謝謝您的的提示

謝謝您的提示。

我的blog八卦園訪客不多,最近赫然發現八月份發表的Regina Brett 的生活箴言被到處轉貼,最多只在不顯眼處標示引用網址,我逐一留言,有的自知理虧,大部分相應不理,還有的先虛應,之後把我email抗議公開,再以民粹方式人身攻擊 [http://www.sheepdog.club.tw/phpBB3/viewtopic.php?t=8123],相當令人失望。

寫這篇文之前,為了知道來龍去脈,下了工夫去查索,50則箴言是我重新譯的,花了不少時間,文圖也經過原作的授權,正在考慮是否要有所行動,以正歪風,而且不只是著作權而已。不知您有無指教之處。謝謝您!


格主於 2009/11/04 18:59回覆

我自己曾經遇過幾次未註出處全文轉貼的狀況,所幸對方接獲通知後,都做出我所要求的對應處理,沒發生太過難堪的場面。當然,我的部落格不營利,因此所謂要求,只是「於明顯處註明來源」而已。因為其中一位的確加以註明,只不過是在篇末用特小號字體罷了。

你未必要打官司,但不能不先做準備。第一步先把侵權網頁存檔列印留證,人時地物俱全。由於是翻譯著作,你需要原作者的授權才站得著腳,這部份也要準備。其次分別發函給侵權者及管理員,要求改善或移除侵權物。如果對方相應不理,再到警局備案,進行法律程序。我自己從沒走到最後一步,因此細節不很清楚。可上章忠信先生的著作權筆記網站,有許多實務解說,也可以直接詢問。

關於你提到的牧羊犬網站,個人認為站長的處理太過輕忽。他第一步應該先把侵權文章取下,再另開討論串研究相關課題。侵權物還高高掛著,站長自己更參與討論,可不是寫上小小一行「本站概不負責」,就真的能夠免除法律責任。參與討論的部份人士發言過激,近乎人身攻擊,如果指涉對象明確,還可能被控譭謗或公然侮辱。萬一真的進行法律程序,恐怕對他的站務運作不利。你可以向站長分析利害,督促他負起管理者的責任。打官司是非常麻煩的事,相信任何網站管理員瞭解到這一點,都不會想惹禍上身。就算侵權的不是他本人,證物全在他家裡,警察要搜索,三不五時還可能被傳去作證,不值得。明白我意思吧。

當然除非萬不得已,最好不要鬧上法院。自己的權利固然要堅持,也必須考慮代價。倘若有機會出版,由出版機構代勞處理著作權事務為宜。如果只是貼在部落格,何妨以分享的心情,要求對方改善即可。「於明顯處註明來源」,是我可以接受的處理方式,也提供你參考。祝順利。



05.  八卦園  2009/11/05 07:55

謝謝您分享寶貴的經驗和指教。
謝謝您分享寶貴的經驗和指教。

這50則箴言以及原著的肖像,的確經過書面授權,請您放心,寫這篇文有四篇references,列在文末,我的blog內也要求複製者須先經同意。

見過不少版主到處掠奪,他唯一所做的,就是全文轉貼,輕忽其中所花費心力時間,我想少能有不計較的。

您說得很好,經營blog就是要分享,有些轉貼者,在被發現侵權後立即道歉,我還是應允他,也是要求明顯標示出處、加上連結,若跟營利、廣告有簽扯的,我最多只能讓他建立連結。先前所提的那個站,轉貼者迄今沒道歉,網管知道我的目的後,公開我的email,不讓我登入,還繼續糾眾毀謗,我只能挨打,還有那些不能回應、相應不理的,大概只能訴諸執法者,讓他們知道尊重IP的重要,有些長進,希望這應該也是對文明社會的一種貢獻吧。 

格主於 2009/11/06 13:21回覆

仍然有很多人欠缺智財權的概念,需要加強這方面的教育。不過我建議別太快訴諸法律,先試圖溝通尋求和解。台灣的司法審理牛步得可怕。我自己十年前為一樁智財權官司提供技術分析,案子至今未結,每隔一年半載就被傳去做證。雖說證人有車馬費,未必能彌補請假的損失。所以我才建議由站長、管理員著手。除非本身就是盜版山寨,一般正派經營的網站,應該不會想沾惹這種麻煩。

溝通的時候,可能儘量出以堅定但和緩的語氣,剛開始不要急於指摘對方。畢竟多數人只是缺乏著作權概念,並非出於惡意,好言相勸有時候反而易於見效。也提供你參考。



06.  八卦園  2009/11/18 07:21

謝謝您
謝謝您不厭其煩再次指教,寫了篇心得報告:別把Blog當開心農場請您指正。 

格主於 2009/11/18 18:22回覆

不用客氣。歡迎多多交流。


07.  電影癡(蘇士尹)  2010/07/09 22:21

照片的用法要更小心,因為還有肖像權的問題
大大這篇文章討論的是以部落格的文章為主,沒有討論到圖片、照片。其實這一部分才是網友最容易觸法的部分,而且肖像權的法律問題更嚴重於著作權。and基於美國301條款對於著作權的重視,網路上的使用追溯得比平面來得多,加上網路上的證據取得比較容易。  不過此文讓大家在網路使用上,提供大家更注重著作權,實在是非常重要。 

格主於 2010/07/10 08:46回覆

謝謝指教。


08.  mj  2011/03/14 03:09

著作權
Hi, some questions about this articles. I am a Chinese-American can read but can't type Chinese well.
Q1. Can you open more than one blog ( one in Taiwan,one in China......) and post the same article on all of them?

Q2. Can you publish the articles on your own blog?

Q3. In Taiwan and/or China, which medium you suggest to open the blog? 

格主於 2011/03/15 12:08回覆

抱歉,不是很理解你的問題,或許你可以問得更明確些。試著猜測一下,錯了還請包涵。

第一個問題,在多個平台開設部落格,技術上完全可行,事實上很多人這樣做。法律上則須視各地法令規定,我不很清楚。至少在台灣、美國,肯定沒問題。

或許你是指「一稿多投」?大多數部落格是由業者提供的個人發表平台,沒有人審稿,也沒有報酬,所以不會有「一稿多投」的問題。以舍下為例,雖然不時被選刊在聯合新聞網首頁,聯網卻並未因此支付任何稿費。我得到免費網頁空間和發表管道,聯網得到填充版面的補白材料,算是互利。也因此聯網沒有什麼理由限制格友在其他平台發表相同內容。

第二個問題,直接的答覆是,只要是我自己的作品,當然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。不過我猜這不是問題的原意。

或許是指自行架設網站那種個人部落格平台?理論上來說,只要有錢有閒,自設網站可以充分發揮個人創意。然而以保障著作權觀點,不見得是好主意。當今著作權採發生主義而非註冊主義,著作完成當下即享有著作權,不需要向什麼主管機關登記。然而一旦發生爭議,倘若你曾經在具有公信力的平台公開發表,立場當然穩固得多。

最後一個問題,關乎個人偏好,沒有一定答案。我自己最初在三、四個平台開設部落格,至今只有聯網延續下來。原因可以說上一打,終歸一句就是臭味相投。寫文章沒人捧場打氣,久了難免乏勁;聯網格友年齡層相近,比較有共鳴,才能一路走到今天。

一點淺見,謹供參考。



09.  love summer  2013/11/20 13:21

恩,收穫很多,感謝分享足感心耶 
 
格主於 2013/11/21 09:05回覆

謝謝!歡迎常來。Fox恭喜恭喜


10.    2015/03/28 00:19

過去我以為只要有註明出處就不違法,
原來還是要經過作者同意!

請問我能將這篇文章作為參考資料嗎?
謝謝您!開心  

格主於 2015/03/28 00:55回覆

當然可以,不用客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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