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6月10日 星期日

關於城邦悄悄話與筆戰的回應


葉軒所說相當正確。

補充回應楊醫師的問題,即轉寄他人"私下信件",若未經同意,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。當然實務上也要看原作者有無提告的意願。


一點淺見。

抱歉先看了「補充」才看本文,時序顛倒因而有些誤解。個人認為公開悄悄話並非得體,甚至被人告將官裡,法律上也很難站得住腳。不過是否適宜由城邦管理員逕行處分,確實有斟酌餘地。

我覺得倒不妨將禁止公開悄悄話這條明訂在規章之中,作為公約的一部份,城邦管理員就有處理的依據。但違反發言守則與禮節,以致引人不快的留言,版主除了刪除之外,也應該有投訴管道,和在一定條件下公開內容以受公評的權利。個人能力有限,沒辦法說得更具體了;但願大家集思廣益,能想出一套公開公正的程序,對城邦的風氣必定有正面幫助。


說得好!

最近看了太多光腳丫,眉頭早就皺得山高。尤其幾位不錯的寫手,和山怪小白攪和成一鍋,真正浪費生命。

電小二的反應的確應該明快點兒。其實停權個幾天根本算不上處罰,充其量只是讓當事人冷靜一會兒。早點吹哨子,事情也許不至於鬧大。


建議採取比較明快、警告性質的停權措施。

一~三天的停權,說不上什麼處罰,但可以讓當事人冷靜一下,避免事件愈演愈烈。

處分不重,也不需要犯什麼天條才動用,算是防患未然。

請參考一下。最好動作快點,看樣子又有一兩把火準備燒了。


聯網的推薦,常常只是個泥腳印,表示某人到此一遊。剛開始也會看推薦排行榜,後來多半就隨便翻翻,不大當真。

不過老兄的文章,小弟向來是誠心推薦的。

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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